法律咨询/案例:下家通过中介购房,已经和上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感觉中介办事不力和上家要求更换中介,不能免除支付部分居间费的义务。律师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两名被告购房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房产经纪公司称经原告居间,两被告就购买H某套房屋与产权人达成一致,两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下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约定成交价为328万元。同日两被告签署了《佣金确认书》,明确支付中介佣金50,000元,支付时间为某日,逾期支付则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日0.5%计算滞纳金。
之后两被告经原告居间向房屋卖售人支付了定金,此后,原告并未协助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交付等其他后续工作。后来原告查询到被告和房屋产权人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未支付原告佣金,又发现两被告另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存在跳中介行为。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0,000元,及迟延支付佣金的滞纳金7,500元。律师
两名购房人辩称,原告所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不存在,实际购买的是H另外一套房屋;居间信息中的房屋位置不正确、房屋价款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根本无法履行、无法过户。为此两被告要求原告履行居间服务,但原告不作为,房屋无法成交。卖方也要求提高房屋转让价格,要求更换中介。两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即案外人进行居间服务,两被告也支付了该公司佣金50,000元。
法院审理中,原告称其居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中显示的房屋位置“XX路X弄”并不是原告输入的,原告在输入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系统自动生成、无法更改,并非原告过错。两被告第二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与原告提供的第一份合同仅差18,000元,并不存在如两被告所言因原告合同中房屋价款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无法过户的问题。律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两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经原告介绍获悉房源信息,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在原告的继续居间下,诚实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应利用原告提供的媒介服务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完成交易。
被告所称的由于居间义务没有完成,存在无法履行可以要求更改至符合履行要求,被告不能举证曾经就此沟通交流,仅一个月后两被告即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此前原告居间介绍的系同一套房屋、房地产转让总价仅差18,000元,可见两被告确系在原告此前居间服务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人要求更换中介,亦不能免除两被告支付居间费的要求。律师
关于佣金的金额,根据佣金确认书确认50,000元,居间方要求收取全额佣金的前提是不仅要将买卖双方求售、求购的房源信息提供给买卖双方,还包括需要向双方解释政策、交易过户等手续,原告尚未完成全部的居间工作,无权要求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全额佣金,结合本案情况,酌情减少相应的佣金。原告并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应当支付佣金日开始曾向两被告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两名被告购房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