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同时要求M女士缴纳购房意向金2万元,并承诺此后将为M女士保留房屋,以便M女士充分考虑是否购买,买则该意向金冲抵房款,不买则由中介负责退还。后M女士应中介要求向其缴纳购房意向金2万元,并由中介出具的收据为证。律师
此后,M女士M女士与中介房产咨询事务所得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不但权属不明而且无法交易,遂不欲购买,并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中介房产咨询事务所称,M女士系购买方,中介系居间方。收取M女士购房意向金2万元,但该意向金属于带附属条件的定金,M女士亦认可在出售方上家确认交易条件后可以转为定金处理,并由中介直接转付出售方。律师
在中介收取M女士购房意向金的次日,出售方上家在《居间合同》签字确认了交易条件,购房意向金已由中介转付上家并由上家作为定金收取。本次房产交易系因M女士单方违约而终止,购房意向金亦不在中介处,M女士诉请中介返还缺乏依据。
当日,上家等三人作为出售方(甲方)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M女士向中介缴纳购房意向金2万元,中介向M女士出具收据一张,注明“今收到M女士购买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室意向金20,000元”。律师
次日上家在居间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向中介出具收据一张,记载交款单位为M女士、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2万元、收款事由为购买惠南镇拱海路X室定金。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购房意向金是否可以转为定金并由中介直接交付出售方上家收取。
中介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对房产交易中意向金与定金间的差异应当具有相当的认知。现在中介向M女士出具的《收据》中,已明确该钱款的性质为购房意向金,且不论是在该《收据》或是在三方的《居间合同》中,各方对于该购房意向金是否可以转为定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转为定金等事项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律师
故中介作为居间方,如欲对M女士所交纳的购房意向金转定金处理,应于事前充分征询买卖双方的意见并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行处置。中介虽认为双方存有“意向金可转定金”的口头约定,在M女士对此予以否认,而中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认为中介于收取M女士购房意向金的次日,擅自将该意向金转付出售方上家收取,该处分行为显然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损M女士利益,故应由中介承担返还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介房产咨询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女士购房意向金2万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