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刘L与案外人胡甲、胡乙、朱某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刘L购买胡甲、胡乙、朱某共同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房屋等。律师
同时,刘L签订佣金确认书,明确其同意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佣金5万元(含买卖双方应付佣金费用)。
刘L作为合同乙方与案外人胡甲、胡乙、朱某(合同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房屋,转让价款为199万等内容。
刘L作为合同乙方与案外人胡甲、胡乙、朱某(合同甲方)再次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与前次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基本一致。律师
双方签订佣金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刘L同意于办理好银行贷款当日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佣金2万元,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当日支付佣金2.5万元,煤气过户当日支付5千元,房地产经纪公司全程协助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刘L支付佣金2万元。
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助房屋买卖双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产转移手续。同月,刘L出具承诺书,同意欠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中介服务费3万元于申请房产转移当日支付,剩余5千元于煤气过户当日支付。
刘L被核准登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房屋产权人。刘L与案外人胡乙签订协议,涉案房屋煤气用户变更至刘L名下。之后,刘L未再支付房屋中介费。律师
房地产经纪公司诉称,刘L与案外人房屋过户及变更煤气用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完成,但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次追讨剩余佣金,刘L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要求判令刘L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佣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L辩称,房地产经纪公司此前没有完全履行居间义务,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了买卖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后,没有交给刘L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其没有履行帮助刘L办理银行贷款及煤气过户手续等中介义务,贷款和煤气过户手续都是由刘L亲自办理的,因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想在过户之前要求刘L支付5万元佣金,故一直拖延不给刘L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L方中介服务人员无经纪人资格,合同署名的经纪人刘L不认识;现不同意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刘L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中介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房地产经纪公司据此已履行完毕主要居间义务。
根据原、刘L间委托购买意向书及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刘L应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居间报酬,现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刘L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但因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履行帮助刘L办理银行贷款及煤气过户手续等中介义务,其未完全履行中介义务,故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报酬应予调整,根据双方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完成中介内容等因素酌情扣减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佣金6,00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L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居间报酬24,00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