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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转让居间不成功,居间费应当返还

法律咨询:原告甲起诉被告A公司与被告乙(中介)。甲在06年10月,与A公司和乙(自称“房产中介”)签订《营业用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甲,甲需支付300多万元转让费用,中介费用20余万。合同签订后,根据付款日期,甲先行支付A公司200余万元,支付给林中介费8万余元。2007年A公司发函给甲,称无法转让该房屋。实际情况为,A公司发现林某无中介资质,仅是自然人,且房屋的实际管理人B物业公司未收到相关转租的申请。律师

注:合同条款

1、营业用房使用权合法有效地通过B物业公司过户给甲后,转让关系正式确立。反之,则转让关系不确立。

2、转让关系不确立,A公司应退还甲转让款并按转让标的物出租收益比率向甲支付利息

本案争议:(1)乙无中介资质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

(2)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范律师评析:

(1)一般合同均有效,无效的情况很少,法律上认为仅有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或者违反禁止性法规等情况,也就是双方不情不愿签署合同或者违反禁令等情况才有可能导致无效。律师

本案中乙虽然无中介资质,并且以自然人名义签署了转让合同,但是由于甲的确希望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且A公司同意转让,因此,该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且未违反禁止令。故该合同有效。

(2)由于合同有效,故A公司与林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本案中,A公司的违约并不是由于本身故意违约造成的,而是由于林某的欺瞒导致,故A公司仅需要还款(200余万及利息)。

而林某由于居间不成功,故中介费应当返还。

法条:

1、合同法:

(1)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师

(2)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为范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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