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租赁房屋为中星集团公司所有。物业公司与装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地址为浦东大道某号,建筑面积770平方米;同意不论经营情况盈亏均按时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费,第一年房屋租赁费每月为22,718元,房租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用。 物业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装潢公司支付租金414,612元。律师
装潢公司称,物业公司提出要将租赁房屋作为酒店式公寓门面使用,可能要收回房屋,物业公司又称要收回房屋,并要求装潢公司清退次承租人,物业公司又让装潢公司继续经营,但此时装潢公司已清退了几户次承租人,且房屋门口在修路,无法再继续经营;装潢公司确认其将上述六间房屋全部用于转租,现有两家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已到期,装潢公司收回钥匙后曾欲返还给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不接收。律师
装潢公司辩称,物业公司称要将高层改造成29层的酒店式公寓,并称装潢公司的承租部位要改造成酒店大门,要求装潢公司提前退租,故装潢公司不再与次承租人续签合同。为建造下立交,租赁房屋前面的浦东大道起封路至今。在世博会之前,为修路也曾封过路,物业公司在此期间每年免租三个月。律师
本案中,合同约定房租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用,而装潢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其经物业公司催讨后仍未支付,物业公司以装潢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与约相符,予以支持。装潢公司称物业公司最早以房屋改造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以致装潢公司在逐步清退次承租人。对此,物业公司不认可,相反,根据装潢公司提供的两份退租申请书,内容上反映出系装潢公司以浦东大道修路致其经营困难为由提出退租。律师
合同解除后,装潢公司再行占用租赁物已无合同依据,应当迁出并返还租赁房屋,对于合同解除前后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装潢公司亦应支付。本案因装潢公司根本性违约致合同提前解除,物业公司要求没收押金并要求装潢公司按年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装潢公司表示可将已收回的两间房屋钥匙先行归还给物业公司,但遭物业公司拒绝。鉴于涉案租赁房屋为整体出租,装潢公司承租后自行作了隔断,现物业公司不同意在分隔状态下收回部分房屋,不能视为装潢公司已适当履行部分交房义务,装潢公司仍应参照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