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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房内脏,聘请他人打扫要求承租人负担

F诉E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由甲方(E)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东三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3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F);房屋用途为居住,月租金1,800元,乙方应于每月的7日前交付当月租金;租赁期限内乙方依法支付房屋煤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甲方收取一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1,800元;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打扫好清洁卫生(或交纳房屋清洁费元),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合同有效期内,若中途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律师

F诉称,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如中途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征得同意。合同签订后,F即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使用房屋。F向E提出退房要求,得到E同意,双方解除合同关系。E验房并承诺退还押金及两日房租共1,920元,但之后经F反复催要,E至今未付。

E辩称,F在交还房屋时屋内很脏,致其花费了维修费和打扫费1,600元;F还应承担租赁期间的有线电视费92元和保洁费60元。律师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之后,E作为出租人即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F返还已付押金。E提出F应当承担维修费和打扫费1,600元,因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F应承担的房屋清洁费金额,双方在交还房屋当时亦未对有关设备损坏情况或者维修、打扫费用等予以确认,无法证明有关设备损坏等系F不当使用造成,且E提出的维修费和打扫费均由其交于中介公司代办,亦无法证明系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故不予采信。律师

双方对有线电视费92元和保洁费60元并无异议,F自愿承担,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并在押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后返还F。F还诉请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因E否认,且F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至于F诉请的逾期支付的利息,因双方对租期内的有关费用尚未结算清楚,F还存在应付未付费用,故不予支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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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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