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A物业顾问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以促成甲购买乙的房屋。A物业顾问公司带甲看房一次,之后并无联系过甲,甲也未联系过A物业顾问公司。不久,A物业顾问公司发现,已经通过B物业顾问公司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正准备着手过户事宜。甲之所以选择B物业顾问公司,因为A物业顾问公司挂牌的价格高于B物业顾问公司挂牌的房屋价格。故A顾问公司起诉甲,要求甲承担因“跳单行为”而导致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全额佣金。律师
律师评析:
乙并没有独家授权A公司挂牌售房,而是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售房。因此,A公司不能够因为甲与其签订居间合同而排除甲对其他中介公司的选择权,甲可以就乙的房屋和挂牌的多家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选择最为划算的价格来买房。
本案中,甲作为购房人,并未直接跳过A顾问公司与乙达成买房协议。因此,甲与B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并最终购房成功,虽然形式上是跳单,但实际是由于A公司的价格过高未能促成甲和乙之间的买卖交易,属于合同法中的“未促成合同订立”。但是,若A物业顾问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可以要求甲支付必要劳务费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