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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骗局,要求中介返还居间费

G与H居间合同纠纷一案,H带着G至资产管理公司,由G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房屋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委托人:G受托人: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委托事项:购买松江区广富林路A室房屋。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办理有关购买商品房1套的各项事宜。购买的商品房共1套,总面积在90.42平方米。商品房的购入价为21,014元/平方米,总价190万元。商品房所在位置:松江区广富林路A室房屋。委托报酬: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委托人给付报酬佣金总计19万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给付劳务费0元。……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委托酬金及购房定金应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计算方式:购房定金为房屋总价的30%(57万元),委托酬金为:19万元,总计76万元。付款期限为签订委托购买合约后5个工作日支付。所有经费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律师

G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H返还中介费26万元;判令H赔偿被骗损失50万元。

H通过微信联系G(双方未签订居间合同),告知他和他朋友手里有银行处置下来的不良资产包,价格折扣比较大也不限购,但需要全款支付,付款后可以通过法院把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G看了H提供的不良资产中的房产表格,选择了松江区广富林路A室房屋,售价235万元。律师

H将G带至J(合同诈骗)的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房屋合同》,合同价是190万元,加上支付资产管理公司19万元委托酬金和H26万元中介费,总价235万元,约定办理好法院裁定书。合同签订后,G支付了约定的委托酬金和房款定金共计76万元后,J未能在约定时间办出法院裁定书,G多次催问,H要求G支付尾款后裁定书就能下来,G再次支付133万元,共计支付资产管理公司209万元,其中G支付给H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管理公司26万元。

H将法院裁定书通过微信发送G,但直到2017年11月,J的电话打不通,G到公安机关报案。现在J合同诈骗案尚在法院即将审理阶段,G要求H先归还G向其支付的中介费26万元,赔偿问题以后协商,H不予理睬。为此,G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断。律师

H辩称:不同意G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G的举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G打款的26万元是打给H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非H个人,故本案主体不适格。

G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账26万元,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账57万元。G分别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账19万元、73万元、60万元。

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J被依法逮捕,静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J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意见书中有如下表述:“经查:J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同9名被害人签订14套《房屋出售合同》,合同总价33,292,786.54元,收取购房款19,281,936.70元。J伪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准备收取剩余的房款时,被购房人发现是伪造的法院文书后退回了149万元购房款,剩余的17,791,936.70元房款无法退回。”律师

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H,H与案外人Y系夫妻关系。Y与资产管理公司也签订了《委托购买房屋合同》,分别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账190.05万元、380.10万元。

在G与H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对话:“G:听晶晶说你那里有房子?H:不良资产,市场价的七折,我们拿的不良资产包。G:如果买和正常的房子有区别吗?H:不可以贷款,法院执行的”、“H:我找到个朋友可以拼单保利的房子了。G:他要大的还是小的?H:大的,你电话说吧”、“G:哥现在那个房子有产证吗?是个什么状态?H:这是司法拍卖,银行债权,通过司法拍卖出裁定书,拿裁定书去交易中心办理产证。G:主要是想看地址和面积。H:一会发你。H:90.42那套?89号1104室?G:OK,这两天。H:周末前确认,否则我出掉了哦,便宜货留不住。”律师

H承认G给资产管理公司的26万元是受其指示转账,并表示这个26万元公司转给了其,其转给了其太太Y,Y又转给了J,但未提供证据。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H促成G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房屋合同》,双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当无异议。作为居间人,H在向G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前应当对合同的标的物即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由于H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不具有可履行性,在此情况下仍要求G支付中介费显然不公平,故G要求返还中介费2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H辩称该26万元已转给犯罪嫌疑人J,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针对G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H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要求H承担G的损失,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H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中介费26万元;G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5民初78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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