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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没签订,中介费不应给付

恩小姐为了购买住房,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作恶我I居间人将一套坐落于中环外的一室户住宅介绍给恩小姐,房价为230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定金的数额等等。协议签订后,毛小姐和卖家在中间诶公司洽谈,后因毛小姐需要贷款七成,而这套房子比较老,银行能办理的贷款只有五成,故而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律师

后来中介公司认为毛小姐拒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但毛小姐认为由于贷款的问题没有解决,自己买房不成,故而不应当支付中介居间费。律师

《居间合同》约定,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签订的,应想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这项约定是否有效呢?沈洁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只有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才有权收取中介费,但这项也U定使得中介公司无论是否居间成功,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家,否则委托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中介公司能否向恩小姐收取相应的费用呢?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必要的费用。鉴于房地产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权籍调查。使用权情况调查、订立居间协议等等服务内容,居间人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可以向毛小姐主张惊喜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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