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和俞女士在房地产居间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以500万元的价格交易房屋,约定银行贷款批准后办理过户,在办妥交房手续和迁移户口后支付10万元。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交房,收到房屋后买方方先生就委托了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律师
后来因户口簿遗失,上家需要去派出所补办,故而迁移户口晚了几天,因户口迁移延迟,下家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也推迟了几天。后来双方因一言不合,卖家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俞女士曾与中介联系,表示户口簿掉了,还没有办好,叫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打招呼,希望延后几天。后来户口簿办理过程中因缺少相关资料,补办了很多手续后才将户口簿办好,迁移了户口。中介公司告知了双方,下家方先生表示由于户籍还没有迁移,自己的尾款也要延后支付。
由于上家已经表示了办理户口簿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下家也表示延期支付尾款的意思,双方提出延后天数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基于双方分别向居间人作出变更履行期限的一致意思表示,买方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律师
由于上家办理户口簿不及时,表示了希望延期的意思,故而下家延后支付房款,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照常理,二回头双方委托中介之后,有关房屋买卖的事宜都由中介负责联络沟通。在上家已经向中介延期几天后,下家也表示付款要延期几日。两者的意思表示真实,在双方没有进一步磋商确定合同履行的义务日期之前,在双方未进一步磋商确定具体时间的情形下,合同并没有解除。上家提出的延后天数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下家相应延后付款日期也是较为合理的。(2016)沪0115民初83632号(2017)沪01民终7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