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姐和丈夫结婚后,手头存了一些钱。由于公婆的住房比较狭小,她打算去购买一套新的住房。在公婆家附近的中介处,她看到了一套五十平方米的二手房,价格也比较合适为为二百多万元。之后她和中介公司去看了相应的房屋,在看房后她觉得房屋的朝向、采光都不错,但是否购买需要和自己的丈夫商量一下。看房当天她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约定:如果将来委托人彭小姐跳开中介公司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并且还约定按2%的比例来支付中介费。
之后彭小姐回家和丈夫进行了商议,丈夫说一切由彭小姐做主。第二天彭小姐在单位里和同事说起了此事,他称自己之前买房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而且这家中介公司还能对中介费进行打折,相对比较便宜。被同事这么一说,彭小姐就动了心。果然在新的中介公司也看到了有这套房屋的信息,于是彭小姐就通过第二家中介公司购买了房屋。
当彭小姐喜洋洋的将房屋装修了一番,打算搬进入住时,第一家中介公司不知道怎么就获悉了她通过其他的途径购买了房屋,于是他们就要求彭小姐支付中介费。冯小姐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自己也是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的,但是她和中介公司的中介人员理论不清,于是就委托沈律师和对方谈判。律师
沈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是否应该支付中介佣金,关键在于合同订立时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或者平台,如果委托人通过中介人与买方或者卖方建立了沟通桥梁后成功订立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认定为跳单,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佣金,但如果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就不符合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的规定,不应支付中介费。
这些合同中最较为常见的纠纷就是跳单的处理,一般来说禁止跳单的条款有效,但允许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同一个买家也可以通过多个中介公司看房,获得相应的信息,最终可以选择一家服务最好,收费最低的公司进行成交。本案中的彭小姐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家中介公司也带冯小姐去看了房,但是冯小姐最终选择了一家中介费较低的中介公司进行成交,这种做法并不构成跳单,故而第一家中介公司要求她支付中介费的请求并不成立。当然现实中还有的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的,对于独家委托都是和售房人签订的,常规来说还约定了一定的期限,如果无法销售出去,还要给与售房人一定的资金补偿。沈律师认为这种独家委托给售房人带来的纠纷和麻烦非常多,建议不要考虑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