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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收取会员信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张老板要寻找一处厂房,一时之间不是租金高了就是厂房差了,故而他委托一家中介寻找,房产中介和张老板说,厂房比较难找,故而有一定的成本,需要先入会,缴纳会费后,他们为会员一年内免费介绍两套房屋信息。经过讨价还价,张老板入了会。后中介介绍给他两处厂房,一处因存在司法查封张老板不敢租赁,另外一处在外地,不符合张老板要求的H范围,均未居间成功。张老板要求退还会员费,中介公司表示拒绝,称义务已经完成,租不租是张老板自己的事情。本案中共计支付5万元会员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虽然本案的中介以入会的方式进行收费,本质上收取的是居间费和居间不成时居间人的必要开支。对于居间人而言,除了居间成功后的居间费和居间不成功收取必要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比如咨询费、信息费,包括本案变相的会员费。律师

对于房产中介公司这样一种机构,属于信息居间,他只有提供真实的合同信息,促成合同双方签约,才是完成了居间工作,可以收取居间费用,可见居间费用是一种有效信息的报酬,而不是随便提供任何信息都能获得报酬。本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是H范围内寻找一处合适的厂房,所谓合适虽然是个模糊用语,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出租人无产权争议,出租标的可以达到租赁目的。现在中介介绍的一处厂房位于H之外,显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另外一处房屋存在司法查封,很有可能因诉讼导致张老板无法长期租赁,故而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更重要的一点是,信息不仅不适用,出租房和租赁方也没有达成租赁合同,故而中介不应当收取居间成功的费用。律师

对于居间过程中说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比如适当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和人力费用。这种费用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数额是和“必要”二字相称,张老板支付的五万元明显高于必要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中介为张老板找的两处房源,一处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故而中介公司到外地看房这部分费用不属于必要的开支,因在看房前他已经知道不符合承租要求,另外一处是中介通过法院拍卖信息获得,亦没有必要的开支,故而居间不成功的,应当全额退还张老板的居间费,即会员费。对于违规收取会员费的,张老板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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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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