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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办理产权有过错的,是否可以拒付中介费

【法律咨询】王先生购置一套二手房,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谈判、打印合同、办理贷款、过户等服务,但王先生却拒付中介费,为此中介公司的法务向王先生发来了信函,要求付款,称若不付中介费就要诉讼。王先生不付中介费的理由是过户当日,中介公司计算的税款有误,自己为此多付了1万多元的税款。因此中介公司不诚信,服务不好。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王先生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先生和大多数的二手房买卖方一样,误把居间费用当作服务费用,所谓房地产居间费用其实就是房地产居间公司,俗称中介,为了促成房产买卖双方的合同的成立,为双方提供的信息,所以居间收费的依据是提供了信息。当然按照惯例房地产中介公司还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保险等免费的服务等。律师

很多人把后续的服务看成了居间服务的内容,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房地产居间方提供了真实的居间信息,并且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视为居间成功,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律师

但很多时候,包括居间方自己都认为办理过户手续等属于居间服务的一个部分,如果不帮助客户办理这些手续,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沈律师认为这是“行规”对法律的误读。因此房地产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就可以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不能成为买卖双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所谓非媒介服务的范围是指协助办理过户、协助办理交付房款,协助办理交房等等。律师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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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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