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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又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房产,是否属于跳中介

【法律咨询】2005年我们代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欧小姐在A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产,谈妥以258万的价格成交,欧小姐签署了看房单,看房单上约定“甲方如与乙方(中介)所曾介绍的交易对象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何种价格成交,甲方仍应全额支付给乙方约定的居间费用”。律师

出门后欧小姐又在隔壁的一家中介看到了类似的房产,经过B中介公司的努力,欧小姐以250万的价格购得新房,欧小姐支付了1.5元的居间费用。一年后欧小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称她跳中介,要求她支付居间费用25800元。

欧小姐想不通了,自己不就看个房嘛,买卖还是其他中介促成的,怎么自己还要付一次居间费呢。中介方认为欧小姐是利用中介公司后,自行联系上了房东,然后到其他中介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是跳中介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该看房单上的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加重了委托人的义务,减轻了中介公司的义务,是典型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准购房人在看房后可以选择最低的价格或者最优惠的购房条件和自己成交。欧小姐在A中介看的房产价格是258万,签署看房单后,不代表欧小姐同意以258万的高价购置该房屋,如果欧小姐没有意向以该价格或者购房条件和卖方签订定金合同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居间方仍没有完成其居间义务,即他所介绍的信息不被买方所接受。根据居间合同的报酬支付条件,必需是中介方促成合同的签订才能要求居间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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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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