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介公司吃差价,不当得利要返还

【法律咨询】李先生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是215万元,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称为了给李先生避税,房屋价格做低为195万元,其余的做到装修补偿款中。李先生收到了卖方写的房款收条,但是装修补偿款收条是中介公司出具的。交易当天中介公司拿着卖方公证过的委托书办理了过户。也许这一切都很完美,李先生一直被蒙在鼓里,房屋实际成交价是195万,差价20万给中介公司私吞了。李先生拿到收件收据后,等待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突然收到通知,这套房屋被案外人查封了。此时中介吃差价的事情全盘曝光,李先生怒不可遏,要求中介公司吐出差价款。中介公司却称自己就是出售方,虽然产权没有过户到公司名下,但上家已经把房产卖给中介了,再由中介卖出,不办理过户仅仅是为了节约点税费。律师

中介公司隐瞒真实的房价信息,赚取差价的行为,此时中介公司就不是一种居间行为了,所谓居间行为就是介绍买卖双方信息,他所从事的行为类似行纪行为。行纪行为中要求行纪方以自身名义出售所委托的标的物,类似古代牙行所从事的行为。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经纪公司虽然获得卖方公证的委托,但最终签订买卖合同(备案)还是原产权人和李先生,而并非房地产经纪公司。从我们目前的交易登记来看,经纪公司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不把他人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是无法再和下家签订买卖合同的。律师

沈律师同时指出,按照我们目前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该规定排除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房产行纪业务的可能性。目前没有任何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得到过从事房地产行纪业务的资质,也就是所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上,没有所谓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俗称中介公司已经把房产买下,在以自己名义出售的可能性。即使中介公司代卖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也仅仅是代理行为,如果是公证授权的,其代签合同,代理过户也都是代理行为,并非行纪行为。律师

房产中介意图赚取差价,事后当事人发现存在差价,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返还。中介公司获得的这部分差价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存在多个合同价格的,比如本案件中就存在20万差价,我们认为应当以出售房和买卖方最后一个办理过户的价格为准。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