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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慎遗失房产证,应该赔偿多少费用

【法律咨询】周某委托某房产公司出售房屋,将房产证原件和钥匙一套交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保管,收到该公司的员工黄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一份“今收周××房产证原件,证号:×××,钥匙一套。收件人:黄×,日期:×××。”后该产证和钥匙均被房产公司遗失,导致周某收取他人定金后无法按时签约,返还收取的定金3000元,并赔偿下家3000元。之后周某向房产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称收取产证是工作人员黄某个人行为,出事后公司已经将黄某开除了。律师

经和黄某联络,其称是公司让她收取的产证,收取后交付给了店长,至于为什么收条没有公司盖章,仅仅有她的签名是因为当时公章在总部,不在门店。

周某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赔偿,那么应该赔偿多少费用呢?

1、赔偿给下家的定金损失,应当由房产经纪公司赔偿;

2、补办产证的费用,应当由房产经纪公司赔偿;

3、补办产证的误工费,由房产经纪公司赔偿;

4、补办产证的其他费用,比如路费,由房产经纪公司赔偿。

关于丧失签约机会的损失,周某必须举证因为丧失的签约机会,导致房地产交易成本上升,这个损失较难证明,因此一般也不能获得赔偿。律师

至于丢失产权证引起周女士精神焦虑的,一般来说严重程度不够,也够不上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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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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