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代销公司、开发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开发商委托房产代销公司代理销售开发商开发建造的某名邸项目。该项目地址为上海市某区某路,销售范围为该项目中所有可售独立成套单元;委托销售期限为签约起九个月。律师
房产代销公司应于该期限内,尽力向开发商推荐有意购买该项目内单元物业的客户;凡房产代销公司带领客户前往开发商销售场所了解该项目相关情形或者实地察看该项目的,开发商通过其特有系统确认该客户是第一次到本项目参观的即认定为房产代销公司客户,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指定的确认人应该及时签署或盖章房产代销公司提供的《客户确认书》,以此确认房产代销公司客户。
房产代销公司在代理期间,若客户为通过房产代销公司推广广告或其他房产代销公司渠道成交的,经房产代销公司、开发商及客户方确认有效的,则视为房产代销公司客户且代理成功,开发商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佣金;凡房产代销公司客户与开发商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等证明买卖关系有效成立的合同后,即为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成功。律师
销售代理期内,经房产代销公司推荐成交的别墅及商铺产品,开发商应当按照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成功的独立单元的销售金额(以合同成交价格为准)的1%计算应付房产代销公司的佣金。销售代理期内,经房产代销公司推荐成交的公寓房产品,开发商按照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成功的独立单元的销售金额的1%作为基准,计算应付房产代销公司的佣金。
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成功,且房产代销公司客户支付开发商全额该套房价款或办理并通过银行贷款并全款到账即视为房产代销公司完成该套房源销售,开发商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服务费。若由于房产代销公司客户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天,则该客户不作为房产代销公司代理成功客户,开发商也无需支付该客户佣金;房产代销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代销公司客户的应收款和贷款等相关手续。律师
合同履行期间,房产代销公司提供了客户成交确认书与客户确认书,7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预告登记状况信息(预购房屋及预购房屋抵押),以证明该7名签约客户均为房产代销公司推荐客户,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进行了预购房屋及预购房屋抵押登记。
此前,房产代销公司就前期63套房屋的代理服务费提起诉讼,后来开发商同意支付其中19套房屋的代理费,代销公司撤回44套房屋的诉讼,此次要求支付7套房屋的代理非要90,612.82元。律师
开发商认为客户确认书上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与销售代理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致,故而不付佣金。根据房产代销公司与开发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的约定,房产代销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佣金。
开发商对佣金不认可,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预告登记状况信息(预购房屋及预购房屋抵押)不持异议,即开发商认可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只不过对代销公司的客户确认书有异议,开发商查阅了另案案卷,确认了客户确认书的真实性,对客户成交确认书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不予认可。律师
虽然该章与《销售代理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致,但开发商未就其真伪申请鉴定。现开发商未能就其不付代理费提供相应证据,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佣金。(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01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5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