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童某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购买嘉定区银翔路《商业用房》,房屋总价246万元。对双方是否存在涉案项目的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以及童某是否为物业顾问公司推荐成交客户,置业公司是否需要向物业顾问公司支付佣金,双方意见不一。律师
物业顾问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置业公司立支付佣金196,800元;判令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置业公司委托物业顾问公司代理销售商业广场项目并签署《合作协议》,委托期限内,在物业顾问公司的代理销售下,客户童某确认为有效客户并与置业公司成功签约,置业公司应按支付佣金,至今未付。
置业公司辩称,双方从未签署过任何代理销售协议和项目确认函,置业公司也从未作出委托物业顾问公司代理销售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的交易也并非由物业顾问公司促成,从实际签约成交时间看,童某的成交时间也不在物业顾问公司主张的委托期间内。置业公司尚未收到童某支付的房款,也未收到物业顾问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律师
物业顾问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合作协议》以及置业公司盖章确认的《商业广场项目确认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亦证明双方约定的佣金标准和支付条件;客户童某的《客户带看确认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定购合同》复印件以及《商品房出售合同》复印件,证明物业顾问公司已经成功推荐了该客户;微信沟通记录,证明物业顾问公司和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约过程;抬头为双方,落款签章为物业顾问公司和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的合作协议,童某付款POS签购单,证明童某已付房款123万元。律师
置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两份文件中显示为置业公司落款的盖章均系伪造,整个销售过程中置业公司并未参与,系独家委托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进行的销售,无法证明该客户是物业顾问公司推荐,置业公司并未收到房款,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在销售现场截留了大量小业主的购房款。
经置业公司申请,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物业顾问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以及《商业广场项目确认函》落款处置业公司公司的盖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置业公司的盖章与在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材料中的盖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本次鉴定费用5,900元,由置业公司先行支付。律师
物业顾问公司陈述系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委托其分销涉案项目,并由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向其支付的佣金。物业顾问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涉案项目的委托销售约定。物业顾问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确认单上案场顾问及案场总监签名是置业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要求提供推荐成交的带看确认单,亦未提供。对物业顾问公司要求置业公司就童某一户的成交向其支付佣金及利息的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物业顾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顾问公司应十日内支付置业公司鉴定费5,900元。(2018)沪0114民初105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