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双方在三个月后签订购房合同,赵先生是外地户籍,但已经在上海缴纳了50多个月的社保,尚不符合上海市购房规定,但考虑到距符合资格不远,就先定下了购房意向,签订协议当天还支付了二十万元的定金。开盘后,房屋销售得很快,很快就要售罄,销售几次打电话让赵先生过来签约,但皆由于赵先生尚不符合购房资格。就在赵先生快要符合购房资格之时,他的公司没有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社保缴纳中断。
在这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将房屋另售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获悉事实的赵先生非常气愤,此时他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也缴上了社保,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他要求双方解除购房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二十万元定金,并且另行赔偿二十万元定金。对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定金合同,也同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退一赔一。
房地产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如果因买房不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条件的要求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签约手续,视为买房违约,应当买房承担所有的责任。由于赵先生当时不具有上海市的购房资格,公司有权没收定金,现在公司同意退还定金。由于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故而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律师
而赵先生认为,购房时开发商是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的,现在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房地产公司再次售房之前并没有提醒自己,导致定金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并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听了赵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本案的定金种类为立约定金。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按时签署或者拒绝签署的,视为该方违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吾穷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睛。对于上海市的限购,赵先生对此也明知,在没有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属于违约,按照约定是没有权力要求返还,如果买房人因限购导致无法签约或者无法过户,如买受人已经明确告知出卖人限购情况,双方仍签订合同,出卖人也有过错。故而开发商提出同意返还定金也属于合理。
至于赵先生提到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赵先生在购房中也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双本返还定金,并不合理,现在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对方也同意退还定金,赵先生不妨可以看看其他合适的房屋。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