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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开通房价上涨,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买家林小姐和卖家顾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达成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林小姐以38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50多平法米的动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林小姐支付了一百六十万元的首付款,双方并没有约定定金。过了两年多后顾先生获悉家附近的地铁站马上要通了,周围的房价应当会有一定的涨幅,故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故而不同意赔偿。律师

买家林小姐认为自己购买对方房屋是真心实意的,如果顾先生要涨价,自己可以接受三万元的涨幅,但不同意顾先生将房价太高三十万的说法,但考虑到如果发生诉讼,自己将无法办理贷款,只能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她法律咨询律师自己能否获得房屋差价损失,根据他的估计这套房屋的涨幅约有三十万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随着地铁开通,房价的攀升也是正常现象,为了追逐高额的利润,撕毁合同,不卖房屋或者将房屋另行高价出售的,购房人该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来说房地产买卖合同都会约定15%,甚至20%的违约金,高额的违约金让买卖双方都不敢轻易违约。但本案的买卖双方并未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而是自行认识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没有对违约事项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如何追究他的责任呢?律师

沈律师建议买家可以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守约方已经支出的损失,包括签订合同支付的车费、调查费用等,这部分损失一般金额比较小,对方也愿意赔偿。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指房屋涨跌损失,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的,可以比照最相似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和买卖合同成家价格之间的差额,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一般来说要求全部获得差价损失并不现实,可以根据违约方酌情赔偿一部分差价。律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想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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