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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公布,该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银行贷款可以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律师
限制异地购房钩子。国十条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的贷款。上海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苯是房地产市场调控价款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H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暂定苯是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苯是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对限购政策的变化认定为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各地法院做法不同,北京法院认定为情势变更,法院会认为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解除合同。比如买方属于第三套房屋无法获得代价,这是买房合同签订时无法预知的,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律师
深圳法院认为是一种商业风险,买房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应当预见贷款办理存在的风险,银行贷款政策调整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已贷款的风险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不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免责。
上海的法院认为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具有不可测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要对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对买房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或贷款额度不足应当有预判,如果不足的,买房应当补足资金给卖方。如果要求合同终止的,买房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所以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