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房产限购无法过户,伪造假结婚证方赔偿定金

姚女,系江苏省户籍向房屋产权人张男购买产权房一套,之后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姚女起诉张男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张男反诉要求姚女承担损失赔偿。

姚女在上海市房地产限购政策颁布后,在H松江区购买了二手房一套,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15万元,合同约定定金两万元,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在年底之前腾空房屋交付给姚女。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姚女自称支付了42万元的房款,由于被告张男不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

张某称仅收到40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由于姚女系外地户籍,是限购政策的限制对象。后过户时提交虚假结婚证,导致交易中心作出不予过户通知。故而反诉要求姚女承担为了涤清房屋抵押借款,在外高息借款33万元产生的利息5万元;第二,为了按时交房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8千元;第三为了归还向他人借款的33万元,又以低于原转让价10%的价格出售,产生损失9.8万元;第四姚女拒绝配合,没有办理退税手续,导致延迟向新买家过户房产产权,产生违约金5千8百元。律师

双方还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签订合同时知晓国家和H住房限售规定,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按如下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买方责任,造成卖方经济损失的,买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中载明了沪府办发〔2011〕6号实施意见第七条有关限购内容的规定。律师

后来下家姚某分两次支付定金2万及尾款2万,直接转账给上家张某首付款38万元,之后张某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房屋首付款(含定金)为42万元。故而下家张某称没有收到尾款2万元,与收条载明的内容明显相悖,显然姚某确系支付了42万元购房款。

关于本案的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候合同解除。双方约定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本条系附解除合同所附的条件,后姚某提交虚假结婚证并违反相关限购政策,故被交易中心明确告知不予办理房屋房地产登记。基于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归责于姚某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姚某称张某对假结婚证知情,没有证据相佐证。故而姚某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但是返还本金的请求可以支持。律师

关于张某反诉要求支付涤除抵押的借款,对外借贷高利资金的损失。对于涤除房地产上的抵押负担,卖方有义务交付无权利瑕疵的房屋,应当自担由此产生的非要,故而借高利贷产生的利息不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损失,在反诉原告张某提交的租赁合同中,他并非合同当事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对其反诉主张的再次转让的差价损失及违约金,在接到不予过户通知到第二次出售,仅仅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在这么短暂的时间间隔内,房屋不可能跌价近10%。显然这是产权人张某为了快速出售房产作出的折价,和姚某没有因果关系。

张某和姚某发生的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形下,姚某对后一买受人作出承诺未兑现而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姚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故而不能转嫁给姚某。律师

姚某提交虚假结婚证并违反相关限购政策,而导致合同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卖方缔结、履行涉案合同确实支出了一定的必要费用,姚某应当予以赔偿,确定金额为2万元(等于定金金额)。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