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向何某借款二十万元到期未还,何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卢某还款付息。判决生效后,卢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何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卢某的一处房产偿还欠款,执行人员将该房产查封。该房居住人蔡某提出异议,称该房是其合法财产,不是卢某的财产,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经查,该房是蔡某一年前从卢某手中购买的,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过户手续因卢某未提供房权证,一直没有办理。对于这种已出卖且支付全部房款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作为被执行的财产呢?律师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名义上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决定能否采取查封等措施时,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查封规定》进行判断。律师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条后段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律师
本案中,蔡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法院也不得查封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