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手房下家的姓名或者名称”诉被告“二手房上家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买卖纠纷(定金)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被告已经收取原告定金五万元整(尚未返还),也不愿意依据定金罚责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系香港公司,对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某号连某号车位拥有产权,产权证书为沪房地浦字(199×)第×××号,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上述房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律师
附财产保全担保书一份。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日期: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担保人姓名”,男,年 月 日生,汉,住所地:上海市“担保人住所地”
被担保人:“二手房下家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地:被担保人的住所地,邮编:律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总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二手房上家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买卖纠纷(定金)一案,对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拥有上海市浦东×××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第×××号,担保人愿意将该房产作为担保。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