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双方每年一次签订鱼塘承包协议书。双方再次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包鱼塘的塘名为新包围鱼塘,面积27亩。承包金额为每年每亩700元,合计每年缴纳承包金18,900元。原告每年补给被告鱼塘修理费每亩100元,合计2,700元,原告每年实收16,200元。双方另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律师
协议第九条还约定:“承包期间如国家、集体、地方性政策征用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双方或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不作违约处理,协议也将自行终止。”因被告至今未腾退鱼塘,原告遂起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文土地列入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总面积分别为18.7178公顷和10.4242公顷。原告向各养殖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新包围鱼塘已纳入复垦项目,明确各养殖户塘内水产以及农作物等清理,要求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原告召开关于新包围复垦村民代表表决会,到会的28名代表均同意将新包围鱼塘列入复垦计划。原告又召集新包围养殖户开会,告知新包围鱼塘列入复垦项目事宜,要求作好生产上的安排等,被告出席会议。律师
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承包鱼塘的期限已到,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将鱼塘无条件返还原告。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腾退鱼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因养殖业的特殊性,故应给予被告腾退鱼塘合理期限。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第二项诉请,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辩称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到期,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银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新包围的27亩鱼塘。(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