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D作为承包方签订鱼塘承包协议书一份,其中承包方由D妻子马金星作为代表人签字。协议约定村民委员会将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新包围鱼塘承包给D养殖,鱼塘面积14.1亩。承包期间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D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转包。律师
承包金额为每年每亩700元,合计每年D向村民委员会缴纳承包金为9,870元。村民委员会每年补给D鱼塘修理费每亩100元,合计1,410元。村民委员会实收D8,460元。双方另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第九条还约定:“承包期间如国家、集体、地方性政策征用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双方或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不作违约处理,协议也将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村民委员会多次通知D腾退鱼塘,D都不予理会,村民委员会遂起诉。律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文同意青浦区金泽镇土地列入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总面积分别为18.7178公顷和10.4242公顷。村民委员会向各养殖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新包围鱼塘已纳入复垦项目,明确各养殖户塘内水产以及农作物等清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底,要求提前做好生产安排。村民委员会召开关于新包围复垦村民代表表决会,到会的28名代表均同意将新包围鱼塘列入复垦计划。村民委员会又召集新包围养殖户开会,告知新包围鱼塘列入复垦项目事宜,要求作好生产上的安排等。D出席会议。律师
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民委员会诉称:因为复耕项目,村民委员会未向D收取2012年的承包费。村民委员会认为与D的承包合同已到期,村民委员会也给D充足的时间清理腾退,D应无条件返还鱼塘。请求法院判令D腾退田山庄村新包围鱼塘;判令D支付鱼塘使用费15,510元。村民委员会明确腾退鱼塘面积为14.1亩,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14.1亩*600元/亩计算。律师
双方之间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D承包鱼塘的期限已到,D理应按照约定将鱼塘无条件返还村民委员会。故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要求D腾退鱼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养殖业的特殊性,故应给予D腾退鱼塘合理期限。村民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第二项诉请,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D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新包围的14.1亩鱼塘。(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4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