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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土地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

苏女士和弟弟小苏是浦东新区的农村户口,苏女士结婚后,从农村户籍变成了非农户口,享受城镇待遇,而他弟弟一家还是当地的农村户口。其父母和弟弟一家各自承包有一定的土地,前年苏女士的母亲去世,去年年底她的父亲也去世了,父母都去世后,他们留下了几亩承包地块,由弟弟一家耕种。律师

听说村里这一两年内会动迁,苏女士动起了心眼,她认为父母去世一没有留下遗嘱,二没有生前办理手续,承包地块不能由弟弟一家霸占,故而找了一名律师,要求弟弟将承包地块的一半交给自己耕种,房屋也要让出一半。其弟弟小苏非常老实,听到姐姐这么说,就同意将房子一半归姐姐所有。但自己耕种的土地还没有收获,就也要给弟弟,他有些想不通,特地做了一个半小时的车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苏女士和弟弟小苏是接地关系,两人对这些土地都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因为小苏仍是农村居民,现在村里面同意其继续耕种的,可以归其承包。总而言之两人发生的纠纷是: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律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律师

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比如苏女士的父母,全都已经死亡了,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现在村里面同意小苏继续耕种,他应当去办理手续,用自己的名义将土地承包下来。律师

听了沈律师的解答,小苏非常高兴,表示自己回家后,立即找村干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将几亩土地归到自己名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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