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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当鱼塘,没有支付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一份鱼塘租赁协议,约定村民委员会将村民委员会村里的1880亩土地租赁给水产养殖合作社,约定的租赁费每年每亩按上年度农业农田组织化价格为标准,租赁付款方式为每年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银行利息加倍处罚,直至协议终止。律师

协议签订后,村民委员会按约向水产养殖合作社交付了土地,但水产养殖合作社却未支付当年的土地租赁费。协议到期后,水产养殖合作社继续占有使用租赁土地且仍未支付土地租赁费。水产养殖合作社写下付款承诺书,承诺现欠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37,492元两年,并承诺在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2016年全部租赁费137,492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2017年全部租赁费137,492元。

由于2018年年初水产养殖合作社已投入养殖,因为村民委员会要求2018年租赁费先付后用,水产养殖合作社承诺在2018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2018年的全部租赁费,单价按2017年稻谷价格结算,即137,492元。如不兑现,水产养殖合作社自动放弃租赁权,放弃塘上所有资产,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水产养殖合作社在诉讼中已支付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00,200元。律师

根据文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流转指导价为每亩不低于740元,2018年度土地用途以种植水稻等粮食为主的,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不低于840元,原则上以此作为农户土地流转标准指导价,土地用途以种植蔬菜、瓜果、花卉、经济林木等为主以及水产、畜牧养殖等为主的,流转价格建议为每亩每年不低于940元。

在租赁期届满后,水产养殖合作社继续使用租赁的涉案土地,村民委员会未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村民委员会按约向水产养殖合作社交付了土地,水产养殖合作社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故村民委员会要求水产养殖合作社支付土地租赁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律师

根据不定期租赁的合同性质,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双方对于租赁费一致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合同,其诉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水产养殖合作社应当返还租赁物,故村民委员会要求水产养殖合作社返还租赁的1880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另根据水产养殖合作社的承诺书载明其若未按承诺书支付租金,则自动放弃租赁权,放弃塘上所有资产,产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于法不悖,予以确定,故对村民委员会要求水产养殖合作社在返还土地的同时向村民委员会返还塘上所有资产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2018)沪0116民初9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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