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系闵行区漕宝路业主,被告系小区内同号202室的业主,第三人鸿浩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因家中主卧、卫生间等处发生渗漏水到第三人处报修,第三人出具报修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的维修派工单,载明服务项目为“修管道井”。律师
事后,因各方在敲管道井瓷砖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致第三人无法上门修理。之后,因渗水处一直未及时修理,致渗漏水现象持续,造成原告家中天花板起翘、变黑、地板及房门变形等装潢受损。
2014年1月,被告以家中漏水向第三人报修,第三人出具报修日期为2014年1月7日的维修派工单,载明服务项为“共用管道漏水维修”。为此,原告自愿支付第三人材料费100元。之后,原告家中已不再渗漏水,但终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律师
原告李R诉称,2013年5月,原告发现家中主卧上方有渗漏水现象,经小区物业人员多方查看,确定问题在楼上被告家中的管道井内。但因被告拒绝修理,故渗漏水现象越发严重。原告曾于2013年11月通过报警方式想入内修理,终因被告不配合仍无果。又因第三人未尽到及时修缮的义务,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30,0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J辩称,接到原告家渗漏水的电话后,其在外地,回上海后因看不出家中漏水即交待租客小心用水,之后因不放心让原告及物业自行进房敲瓷砖维修等原因,曾与原告协商让其交3,000元押金到物业,后因原告不同意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其是配合原告修理的。律师
其方家中渗水联系物业修理,物业将其家中的卫生间管道井外的瓷砖敲掉,并将公用污水管道的接缝处修补好后,原告家中也不再漏水了。现认为原告家中渗漏水应是原告装修时操作不当所致,且该污水管道也属于公共部分,故认为其方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第三人物业公司述称,原告来物业报修家中发生渗漏水,其方立即联系被告,但因被告已将房屋出租,并以各种理由拖延,致其方无法及时入内检查和维修。被告来报修家中渗漏水后,其方即派人进行了修理,查明原因是卫生间污水总管接缝处松动所致,之后原告家中也不再漏水。现认为该管道虽系公用管道,但被告在装修时自行封闭,且原告家中漏水是被告不配合修理所致,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律师
双方及第三人均一致确认,原告家中的渗漏水原因即为被告家中卫生间管道井内的污水总管接缝处松动所致。故原告调整诉请,明确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因漏水造成损失10,000元,其中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比例和数额由法院来判定,不对损失申请评估。
本案的渗漏水原因虽系公共污水管道引起,但被告封闭公用管道的行为也给发现、维修管道带来了不便,存在不当之处。从渗漏水现象发生至修复历时七个月,被告在此次事故中采取的放任、不配合的态度,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是事件的主因。律师
物业公司对公用管道存有日常维修、养护的义务,且第三人在渗漏水初期即已推定为公共管道渗漏的情况下仍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及时修复,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故确定本案中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从经济合理、减少诉讼成本及均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000元,第三人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0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