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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着火影响四邻告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导读:家里接线板短路引起火灾,火烧四邻引发损失,赔偿后告物业封闭某处大门,小区内无消防栓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因无依据被驳回。律师

原告是上海市某房屋的使用人,家中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相邻的邻居及楼下,共计五户居民家中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后房屋权利人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在火灾案件中赔偿他人装修损失50,000元、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10,000元及评估费3,000元。赔偿另一户居民装修损失80,000元、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13,000元及评估费3,000元。律师

原告履行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对受损的其他邻居进行了赔偿,共计179,000余元。其自己的财产损失为12万元,为了支付邻居的赔偿款,原告出售了过火的房屋,出售价格上损失了10万元。考虑诉讼费用,经过损失了100万元,现原告只主张30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通电状态下的拖线板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律师

被告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事发时该小区西大门(消防车道出入口)关闭,小区内无消防栓设施,故而原告提出西大门关闭,大门外大量建筑垃圾堆积,致使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延误了救火时间,造成了损失扩大。小区内无消防栓设施,被告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西大门封闭问题,根据上海市小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小区有另外两处通道,西大门一直就是关闭的;建筑垃圾问题系当时物业正在进行下水道施工,属正常维修范畴;关于消防设施问题,整个小区里面没有消防栓,消防设施本身缺失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是导致火灾的直接侵权人,火灾损失和其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作为引发损害后果的的直接责任人和终局责任承担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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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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