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系H某路某弄某苑某号某室房屋的业主,2011年5月起,原告受某苑业主大会的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65元/平方米。被告自2011年5月起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12年12月,被告共结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071.8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71.80元。律师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H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权利人之一,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2.45平方米。2011年5月,原告与某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苑小区(某路452、455、500、501弄)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多层一期0.60元、二期0.65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收取。合同到期后,某苑业主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将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延伸到2012年12月31日,原告继续按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被告在原告管理期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因催讨未着而提出如上诉请。律师
根据原告与某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应由该合同进行调整。原告作为某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了管理义务后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房屋的业主,在享受原告提供的服务的同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之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律师
据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07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