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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否需支付滞纳金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建成至今已经十余年,原告是依照与开发商即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大唐盛世花园(一期)10号楼802室房屋业主,自2013年1月至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3,871.20元。虽经原告派人多次催缴,被告均不予理睬。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业主,依法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无理拒付,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的物业管理费3,871.20元以及滞纳金1,916.2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陈某确实欠缴物业管理费,原因系原告尚未就被告陈某垫付的维修费2,000元予以报销。被告入住802室不久,因大楼电梯井的影响,出现墙面返潮,被告多次向物业反映,维修人员总以多家住户有这种情况为由,要求业主自行解决。至2012年底因墙面严重开裂致使墙粉大面积脱落,被告再次至物业接待处交涉,物业接待处一男性负责人解释称因业委会尚未成立,故暂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维修,要求被告自行安排修理并垫付维修费用,待业委会成立后再予以报销。于是被告在2012年底安排装潢公司做了墙面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用。律师

原告撤出小区,没有和新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接,原告只追讨物业费而不回应垫付维修费的问题,故被告只能暂扣所欠的物业费,要求垫付款和物业欠费一并解决。被告在垫付款报销事项得以确认之后即愿意付清所欠的物业费3,871.20元,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白杨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该房屋面积为150.04平方米。案外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大唐盛世花园(一、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大唐盛世花园(一、二期,即上海市浦东新区白杨路199弄和樱花路801弄),委托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为止,物业管理服务费(含保洁、保安费)按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价格(2.15元/平方)向业主及使用人收取。因被告欠缴物业费,原告曾以信函等方式向被告催收,均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律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就其垫付的维修费进行报销,故其暂扣所欠物业费,要求垫付款与物业欠费一并解决,但其并未提供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上述维修费用且原告同意报销,而且被告所垫付的维修费用与物业管理费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无法一并解决。现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房屋的权利人也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律师

鉴于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系因与原告就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并非完全无理由拒付,故对原告提出的支付滞纳金之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白杨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的物业管理费3,871.2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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