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住房屋后,按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每月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50元,被告现有房屋建筑面积222.31平方米,每月管理费为333.47元。被告起先尚能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拖欠,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管理费4,001.58元。原告就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缴纳,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无奈,原告只得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4,001.58元。律师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很多方面做得不好,比如换灯,报修了很多次都没有换;对讲机坏了报修也无人修;小区内有群租现象;车辆停放混乱,快递小面包车在小区内快速行驶等。故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
在审理中,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确认,认为自己履行了各项物业服务义务,为此,原告提供了其制作的租赁情况统计表、违章搭建统计表、报居委会种蔬菜人家情况表、停工整改通知书16页,用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劝阻制止、上报义务;提供了农药等发票复印件14页,用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绿化管理义务;提供了原告报给业委会的申请共用部位维修报告18页,用以证明共用部位维修需经业委会同意才能动用维修基金,原告已履行上报义务,但业委会未批准;提供了对房屋漏水问题向业委会递交的申请以及发给业主的告知书、维修基金征询意见表复印件,共计71页,用以证明业委会至今未批准动用维修基金。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工作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日常管理中长期没有处理小区业主的投诉,被告邻居房屋漏水,原告一直没有修理。律师
另在审理中,金水湾小区原业委会副主任许某向反映:原告保安人数不够,2011、2012年时只剩8个人、管理人员2人、维修人员1人、保洁人数不清楚,绿化是外包给其他人做的。2012年起,原告在物业管理上出现问题,2013年开始原告不再管理了,门卫管理基本上不做了。原告报送给业委会的材料上面都会有业委会的盖章,没有盖章说明未提供过。房屋漏水问题经业委会同意动用维修基金的只有一例,未收到其他业主房屋漏水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材料。原告没有做前期征询意见的工作。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金水湾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合同到期后,金水湾业委会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原告对金水湾小区提供了事实物业管理服务,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律师
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对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五项内容作了具体约定,而原告在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的履行上与合同约定的具体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房屋、安保监控系统的维修涉及业委会对维修基金的审核、批准程序,但原告未能及时、有效地做好动用维修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仍属服务存在瑕疵,原告应当为此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故酌定在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总额上予以减收。律师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601.42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