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赵在一则开发商刊登的售楼广告中看到了开发商成年的“购房免收两年物业管理费”的承诺。在我们办理陪同购房业务过程中,小赵将售楼广告给沈律师看。在小赵和开发商签订的售楼合同里面看不到任何免收物业费的书面约定。交房后物业管理公司也的确没有要求小赵交物业费,小赵一直都担心没有书面约定的承诺将来会有什么变故。物业公司称自己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不会问业主收物业费,两年免收的承诺一定能做到。律师
本网站在几篇文章中都提到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千丝万缕关系,不过沈律师也再三强调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出售房屋给业主的当事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当事人,两者往往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现在很少有开发商自己就是物业公司的案例。所以尽管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的,而且多数情况下和开发商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联系,比如是本案例中的子公司,或者是其他案例中的关联公司、合作单位,但不管怎么样,沈律师认为在法律上就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既然是两个独立的主体,那么开发商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是否合法有效呢?律师
沈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业主所作的免收物业费的承诺对物业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开发商在广告中作出的承诺如何符合一定条件的,只要内容明确具体,就构成了要约,可以直接作为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不管承诺的内容是否写入合同,对开发商具有法律拘束力。律师
如果要对前期物业有约束,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应当进行约定,即获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的,业主还是继续得交物业费,至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来确定。
象小赵这样的小区,因为房屋销售的很快,估计不久就要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如果前期物业公司没有被选聘上的,新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届时免收物业费恐怕要成了一句不能兑现的承诺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