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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解聘后继续服务的,物业费该不该交

【法律咨询】小孙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之一,他最近接到很多业主的询问,原来该小区解聘了原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了新的公司,但是原物业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一些经济目的,仍赖在小区里面不肯走,使得新的物业公司无法入驻。老的物业公司被解聘之后仍在小区内从事了一些和物业服务的工作,业主们问应否交纳物业费。小孙自己也搞不清楚所以他向律师咨询。律师

沈律师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解聘,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上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义务是缴纳物业费,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带来的便利,物业公司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所以合同一旦解除物业公司没有义务继续提供服务,业主也没有义务继续向该公司缴纳物业费。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所以原物业公司有几项后合同义务,就是交还资料、退出管理用房、做好和新物业的交接工作。后合同义务也被称为后契约义务,主要由《合同法》第92条进行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还要履行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及协助义务等后合同义务。律师

原物业公司被解聘后,不肯交还物业管理用房,不撤出小区,导致了新的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物业服务,在这段时间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是合同义务,所以业主委员会应当尽快提出异议,请原物业公司搬离,如果不搬离的,尽快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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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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