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张先生住宅普陀区大华地区的某小区内,该小区出租房较多,人员比较复杂,张先生新买了一辆助动车,不久被盗,之后张先生做公共交通出行。后来小区物业实行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张先生认为这次物业公司有所改善措施,就放心的买了新的助动车。不料一周后车辆被盗,张先生花10块钱办理的通行证仍在家中。张先生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沈律师觉得本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小区内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甚至摩托车和轿车被盗是各个物业管理公司所头疼,也是为小区业主所痛恨的。律师
在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关键看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停车问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是有偿保管关系的,业主车辆被盗窃,属于物业公司违约,要赔偿损失的。但沈律师认为多数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成立的停车管理服务,实话属于向业主提供车位使用,并不包括车辆保管。保管和场地借用最大的区别就是业主是否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如果没有交付的业主是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的争议在于业主凭物业公司发放的车辆进出凭证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关系,沈律师个人认为仍不构成保管关系,无论从物业公司授权的费用还是需要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来看,物业公司都仅仅需要尽到善良义务的普通防范义务就可以了,发放出入凭证仅仅是物业公司加强管理的一种做法,所以本案件中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