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某新建商品房居民小区,开发商延期交房长达半年,交房时候部分全装修房装修质量有瑕疵,还有部分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很多购房者虽然拿到了钥匙,但是一时无法办理小产证,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矛盾比较大。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和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约定每个平方的物业费是5元的,虽然他们之间签订了前期业务服务合同,但很多业主一方面觉得物业费比较贵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而拒绝支付,另外一方面也把对开发商的怨气发在前期物业身上。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情理上业主的想法比较符合人情,但在法律上业主不能以前期物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从而把开发商的违约或者过错迁怒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他们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公司法的订立就没有任何异议了。律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来说开发商多寻找和自己关系比较好、有投资关系的物业作为前期物业,在选聘前期物业中,开发商可谓“一言堂”,即使他们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是比较有利,购置房屋的小业主是无法提出异议的,除非等到多数房屋出售了,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才有权利重新选聘物业。只要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并且没有损害业主利益的,业主都要遵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沈律师认为本案件中物业费比较贵并不必定损害业主的利益。律师
沈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前期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就可以为开发商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他们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而不论开发商是否和前期物业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他们是独立的法人。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购房者(业主)和开发商,开发商预期交付房屋或者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如果违反合同不能提供物业服务的,承担它自己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不能替开发商受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