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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群租

【法律咨询】2006年6月28日付女士在上海绿城租赁下一套房屋,根据她和房东的约定,可以将房屋转租,当她把十张席梦思床拉进小区时,被物业以违反业主公约的名义阻拦,一周后她起诉物业公司侵权,2006年8月22日首次庭审后,2007年6月25日再次在上海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认为,二房东的行为是分割转租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对二房东诉物业侵权行为不予支持。律师

一个轰动一时的“上海绿城群租案”也被媒体称呼为上海群租第一案终于宣告判决。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经历了整整1年才宣告判决也是不多见的,超过了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也超过普通民事审理程序六个月的审限,为何这个案件如此疑难要这么久才宣判。

沈律师认为主要法律上没有对群租进行定义,也没有对群租进行禁止,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比较困难,最终本案的法官以为分割转租的说法代替了群租的概念。律师

群租案件很多,很多物业除了劝阻外,很少有其他动作,至于诉讼至法院的更少。物业公司之所以没有对群租采取法律行动,沈律师认为可能物业公司也比较难找到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本案件中,法院最终以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和物业之间签定的《临时公约》,认为付女士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出租给很多人使用,对房屋的安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对多数业主产生了侵害,物业公司此时从事的管理行为是合法的,而不是侵权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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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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