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业主蒋某和门卫沈某比较熟悉,蒋某是一离异单身汉,晚上闲来无聊经常到门卫室打牌聊天。一日双方因十几块钱的输赢大打出手,沈某人高马大,蒋某身形矮小,几个回合蒋某被打的趴下,鼻梁骨骨折,多处淤青。事后家住外地的沈某不知所踪,蒋某向物业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物业公司认为虽然蒋某当时处于值班期间,但双方打架不是为了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引起的,不应当赔偿。律师
【法律咨询】业主刘某进出小区,因为停车费的原因和保安发生纠纷,争吵中一名保安挥拳将刘某三千多元的眼镜打碎,西装扯破,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所聘的保安给业主所造成的伤害或者物质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沈洁律师认为这要从一个关键问题看: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中采取了不正当的职务行为,如果是履行职务给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企业为雇员不当行为负责已经没有多少悬念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再次明确了雇主的责任。律师
现实中有一个问题,就是物业公司在指使或者授意工作人员从事某项行为后,引起人身伤害事件、财产损失事件、物业往往辩称侵权行为是工作人员自己的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沈律师认为区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并不困难,一是确认工作人员的身份,她/他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二是确认发生侵权事实时候工作人员是否在执行职务。律师
比如案件一中工作人员虽然在值班,但是在打牌,物业公司虽然管理员工不善(上班打牌),但侵害事项不是因为履行职务(保安、登记人员出入)引起的,而是为了赌资起纠纷,因此他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案件二中,保安为了收取停车费阻拦业主出门,显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除了上面的标准外,如果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作人员超越了其职责范围而实施的行为,擅自将自己应做的事情委托他人办理引起的责任,都不代表物业公司的意志,这类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