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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属

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小区内专门用于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是物业管理企业开张物业服务的“根据地”,所以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律师

二、物业管理用途的使用人

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者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是主要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物业服务企业占有与使用。住宅出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而被起诉的,如果该小区内尚有相应房屋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供;如该小区内已无适当的房屋,住宅出售单位应当依照便于物业管理企业行使服务职能和便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的原则,就近提供相应的房屋。律师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用于和小区有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公司的办公场所、保洁用房、安保用房等等。如果要改变房屋用途的,比如所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常见的有物业公司把地下室出租给他人当仓库,把沿街房屋出租给他人开设店铺等,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律师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腾退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物业用房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有的物业公司没有得到续聘,拒不退出小区、拒绝退还物业管理用房,通过这种方式阻挠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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