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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公司没有尽责,要求物业费打折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司是C房屋所在小区保利林语溪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C系该小区秀沿西路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66.96平方米。该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联排3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至小区成立业委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律师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月10日之前缴纳本月物业服务费。该小区《前期服务协议》摘要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物业费按季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个缴费季度的前一个月的1-10号,如未按时缴纳,每逾期一日按照欠缴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C未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21,614.04元。律师

物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C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1,614.04元;2.C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43.99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自C收楼起提供物业服务,C签收了《业主手册》。根据《业主手册》约定“联排管理费按3元/月/平方米计算”、“小区物业费按季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个缴费季度的前一个月的1-10号,如未按时缴纳,每逾期一日按照欠缴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律师

C书面辩称,物业公司是前期物业非市场竞争上岗,也非业主自愿聘请;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小区收支账目不公开;小区内未做到少蝇虫,业主自己买药打虫;未按约避免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保洁长期无人管理;车辆乱停;没有公共绿化的养护;未收到过物业催收费用的通知;按约逾期两个季拒绝缴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诉求物业费不符约定。因物业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标准有差距,故不愿全额缴纳,愿意打7折缴纳。律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包括C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C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

现物业公司要求C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支付欠费,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要求C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考虑到C未按约支付物业费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并非恶意拖欠,故对物业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诚然,物业公司也应提高自己的物业服务,改善与业主的关系,为构建有序、安全、和谐的小区生活环境共同努力。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C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1,614.04元。(2018)沪0115民初86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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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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