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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和出租车司机吵架,致伤谁来赔偿

物业公司和小顾签订了劳务聘用合同书,约定物业公司招聘小顾为劳务工,受聘期间为物业公司与管理区域的业主大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小顾在小区门口值班时,与驾驶出租车进入小区的司机孟先生发生争执,期间小顾动手打了对方,造成孟先生受伤。律师

孟先生来到物业公司,要求守卫门岗的小顾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对,在街道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为打人的小顾支付司机孟先生回赔偿金一万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小顾离开了物业公司,没有再来上班,剩余的一个月工资四千多元以及一个季度的奖金一千多元并没有领取。之后小顾就不知所踪了,你找不到打人者小顾的下落,孟先生就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与小顾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小顾的行为显然有过激之处,对于司机孟先生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顾的雇主,对小顾在从事雇佣期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与小顾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可以根据雇主与雇员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划分,小故侵权行为的发生,说明物业公司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尽到充分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现在物业公司承担剩下的赔偿金额与责任基本相符。

沈律师认为:第一,当工作人员仅有一般的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工作人员虽然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基本注意义务,仅具有轻微或一般性的过失,就要其负全责,对工作人员来说有失公平。特别是在高度危险作业的场合,工作人员的一般过失是可以避免的,但用人单位也应当预见到,工作人员会发生一般过失,乃是雇佣他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不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第二,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雇佣工作人员是为其工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由此所产生的经营风险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工作人员的主观恶意较大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工作人员负责。这种追偿权也有利于让工作人员谨慎行事,防范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律师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结合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侵权者对危害结果预见的程度,第二,侵权者对执行职责的违背程度,第三,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第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提出追偿之诉时应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能力,综合加以判断,责令雇员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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