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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人拉扯,受伤自担三成

黄先生是物业公司管理辖区内的业主,平先生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黄先生没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平先生就在他家门口张贴催款通知书。这种行为引起了黄先生的不满,黄先生就到物业办公室和平先生交涉,双方发生口角拉扯,导致黄先生受伤。律师

平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物业公司应对黄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黄先生在这次纠纷中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本次纠纷的起因、经过以及黄先生受伤的原因,酌情减轻侵权人30%的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带负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玉必然也是工作人员构成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适用工作人员对第三人的抗辩事由,减轻自身的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如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的,那么赔偿责任将相应的减轻。

工作人员超越职位的行为,在其表现形式上,是否应当明知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如果在实际上构成越权,按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表见代理行为,法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雇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的同时,为私人目的而行事的,是对工作内容的背离。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去上海送货至北京,工作人员绕道去了新疆,此时职务行为反而变成了附属行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无需承担。员工在开私家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应当由员工本人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无需承担。公司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班车司机在接送员工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公司应当对此担责。

本起案件当中,平先生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工作中应当心平气和,在催缴物业费的时候,应当先口头对业主进行催缴,催缴不成的可以敲开业主的门,分发催款通知书,而不是很适宜将催款通知书张贴在他人门口。如果这种方式还无法推掉的,那么可以告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委派律师发送律师函,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虽然是职务行为,但在旅行过程中,和业主发生口角并且动手拉扯,导致业主受伤,反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本起案件中,业主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业主自身没有缴纳物业费,无论物业公司的服务如何,业主都有缴纳物业费的责任,除非物业公司服务就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过程有一定不满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物业公司反映。律师

王先生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下,拒绝缴纳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其门口张贴,催告通知书表示不满,可以到物业公司去反映。其却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吵闹,还互相推搡,导致自己受伤,属于有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减轻了物业公司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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