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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起诉恢复

业主装修时将露台封闭,在封闭的玻璃上再行搭建玻璃房,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凉亭,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洪先生在在一家次新房小区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的住房,为了年迈的父母能够住得安心,他特地购买了一楼的住房。为让家人住得更加舒心,洪先生委托装修队对房屋进行精心装修,花费甚巨。不久后,房屋内被装修得富丽堂皇,非常豪华。但他还做了一件事,就是把北阳台和南阳台进行了封闭,并且南北北阳台上各搭建了一间阳光房。他还将南阳台屋外的草坪进行了改造,在外面竖立了一座小凉亭,这样阳光房可以冬暖夏凉。

但装修完工没多久,他就收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他将小凉亭和阳光房拆除,恢复原状。在这之前,物业公司就已经通知洪先生,不能建设阳光房和凉亭,但洪先生置若罔闻,依旧按自己的想法进行装修,正当装修完毕,洪先生全家打算入住,享受自己美好的装修成果时,物业公司却声称要求他们拆除违章搭建的阳光房和小凉亭。并且午夜公司还称他们要根据业主公约将洪先生起诉到法院,如果洪先生不主动拆除,将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律师

洪先生认为自己封闭阳台考虑到安全问题,如果阳台没有封闭,小偷就能很轻易的同过天井进来,偷窃贵重物品。但物业公司认为小区有24小时的保安巡逻,门口出入口都是凭卡进入的,陌生人想要进来,必须在门卫凭身份证登记,小区建立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盗窃案件。

除此之外,洪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司,他们本身不具备起诉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此,沈律师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并且管理小区内的卫生,但如果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做出妨碍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可以制止业主的行为,甚至可以起诉到法院,所以物业公司是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业主的违规行为的。

业主本来装修房屋,物业公司是无权干涉的,但当业主拆除承重墙、封闭阳台、占用公用绿地等行为时,都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妨碍物业服务的行为,物业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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