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周某在购置商品房后,未亲自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经查系周某母亲代替,母亲并非产权人)。周某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一年后物业公司向周某追讨物业费,周称自己家人和物业公司所签的合同并没有得到自己许可,因此拒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首先肯定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如周某的母亲代表他签订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授权,如无本人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以为本人撤销,撤销后合同属无效合同。律师
但沈律师同时指出物业管理合同系特殊合同,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在一个小区内有若干业主,如果任何一个事项通过都要全体业主同意,小区管理势必陷入困境,因此采取了少数服从多数,由多数人选举的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执行表决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沈律师认为周某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律师
同时,周某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应付款,至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好,周某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而不是不交物业费让自己通过违约对抗违约。如小区有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通过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或追究其违约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