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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开发商、物业企业

业主:

业主是房屋所有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所有权状况分为两种: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独立所有权人对一土地上的建筑物具有转属权,比如农村宅基地。区分所有权人意思是对一座建筑物的部分享有专有权,而对共用部分享有部分权利,比如城市多层、高层建筑的业主。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对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所有人的成员权。律师

非业主使用人:

主要是物业的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是物业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不参加业主大户与业主委员会。

开发商:

开发商在物业销售前是物业唯一的所有权人,也称第一业主,可以和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开发商开始房屋销售时,开发商仍是大业主,享有业主的权利。律师

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是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法人。所以物业首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的物业虽然是开发商投资成立的,但从法律上说他已经独立于开发商。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物业分为四个级别:一级(建设部批)、二级(省级建委批,管理全国30万M2以下的物业)、三级(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批,管理本省区域内15万M2以下的物业)和临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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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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