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老孙家住某小区的一楼,在他家有一个挺大的天井,天井的外面恰好有一棵很大的香樟树。这棵树给整个天井带一片荫凉,老孙一家人特别是在夏天非常喜欢在天井乘凉。律师
可最近,老孙一家遇到一件烦恼的事,就是这棵香樟树上有一根蛮粗的树枝不知什么原因慢慢枯萎了。这根枯萎的树枝一直就荡来荡去,不知什么时候会掉下来,现在家里人也不敢在天井里乘凉,生怕树枝掉下来,砸到自己。老孙曾打电话给消防队求助,但这不归消防队管。现在,老孙不知这棵树的所有人是谁,不知通过谁可以把这隐患消除。于是,老孙通过电话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进行求助。律师
[律师分析]接到孙先生的电话求助后,本律师了解了整个情况。此类相关的事情在一些老式小区里是经常遇到的。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当时对居民区绿化经验不足,考虑欠全面、合理,所以不少居民区内广种水杉、香樟、雪松等树种。如今小树苗已长成大树,有的高度超过六层楼房,近的距离居民住房仅1米,层层叠叠的枝桠挡在居民楼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通风。有些枯老的树枝没有及时的修剪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隐患。本案,孙先生家天井前香樟树干枯的树枝已经摇摇欲坠,随时有脱落的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律师
本案中,孙先生家天井上方的枯树虽没有掉落,但却存在掉落伤人的可能性。孙先生有权利要求该树的权利人将此隐患排除掉。这就是民法所称的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实际损害虽未发生,但侵权人的行为或者具有支配权的物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权利人即人身、财产损害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
例如,甲、乙两家相邻,甲拆房时独留下临近乙的房屋的墙一堵,即构成对乙的房屋安全的潜在威胁。消除危险能够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民事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至于该香樟树是在孙先生所住小区里,它的权利人应该是小区的全体业主,应当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本律师建议孙先生到小区物业要求他们去将枯枝修剪掉。律师
本律师最后提醒,消除危险能够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民事责任形式。像本文所讲的侵权行为,虽然未产生实际损害,但如果不立即或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很可能会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消除危险或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消除危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