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一案吴某诉称,居住于杨浦区平凉居民。吴某准备上班,经过大楼底层南面的无障碍通道时,因通道上有一块非正常的平板,加之当天天雨路滑,致使吴某摔倒,造成吴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事后吴某发现通道坡度设计不符合标准,通道上也没有防护措施。吴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交涉无果,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工程公司辩称是大楼底层南面的无障碍通道的施工单位,该大楼原本没有无障碍通道,房屋建造完毕以后,因政府实施惠民工程,才建造了无障碍通道。由于大楼和无障碍通道分开建造,在无障碍通道的下方有一处阀门不能全部封闭,所以,采用一块花岗岩石盖压在阀门的上方。
由于无障碍通道一般是由座轮椅的残疾人通行,而非正常人行走,该通道上全程设有扶手,而当天下雨,吴某作为成年人更应注意,所以吴某摔倒,其自身应当负全部责任,被告工程公司不同意赔偿。律师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由于无障碍通道一般是由残疾人通行,而非正常人行走,吴某是为图方便才从该通道行走,因此,被告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另外,吴某是否在该通道上受伤,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后,吴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想到单位去获取工伤赔偿,物业公司方才出具了证明。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职责是在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内确保小区的安全,不给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律师
本案中,吴某提供由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当时吴某在无障碍通道的铁板处摔倒的事实。无障碍通道虽然主要供残疾人使用,但是该区域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通道中的阀门上方的盖压物和周围地面高度、材质均不一致,仍旧会给行人造成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应当对此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提醒或者防范,由于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故应承担责任。律师
无障碍通道建造是在大楼竣工之后,因此通道中的阀门上方的盖压物的设置系必需的,工程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同时工程公司也不是小区安全方面的管理者,据此工程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吴某作为一名正常行走的成年人,上班途中理应按照常规从正常通道通行,但是其从无障碍通道行走,在天雨路滑时又未注意脚下的安全,在无障碍通道旁已经设有扶手的情况下摔倒,其自身对于摔倒受伤的发生,应当负有主要的责任,承担90%的责任,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