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万兆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兆家园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在2012年12月12日看到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后,向小区业委会反映了审计报告所反映出来的物业管理问题,并提出要了解相关支出费用的账目明细。业委会主任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之后答复称已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要账目明细,物业公司也口头表示同意,但迟迟没有实际提供。律师
原告也了解到,关于小区维修账目清单,物业公司在半年报中都向原业委会提供过,但目前两被告未能满足业主的正当要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供原告查阅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小区维修基金账目的收支以及小区公共收益账目的收支情况。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期间的收支表格、账目均已张贴、归档,本案中已经提交复印件。相关账册由物业公司记录和保管,业委会审核,现愿意提供账册供原告查阅。律师
被告万兆家园业委会辩称,同意被告物业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原系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业主,于1995年购入房屋入住该小区,小区名称为万兆家园南区。原告曾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任小区业委会委员,后于2013年5月将该房屋出售。
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自2009年7月至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记录和管理小区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等收支情况的账目。两被告每半年在该小区各公告栏和楼道内,张贴公布业主大会账目公布报表、小区收支明细和收支汇总表等。律师
业主享有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曹某作为万兆家园南区小区的原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具有业主身份期间的小区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对于原告要求查阅的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小区维修基金收支以及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的账目,因上述材料所涉信息直接关乎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故原告有权查阅。律师
虽然两被告将相关收支汇总表等在小区的公告栏等公共部位予以张贴公布的方式亦属合理,但除此之外,对于业主要求查阅相关账目明细的合理请求,被告也应予以配合,便于业主进行对账和监督。需指出的是,在业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等有关账目都由业委会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相关机构管理,故义务主体应为被告万兆家园业委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实际记录和保管账目的单位,对原告查阅相关账目负有协助义务。综上,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万兆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上海市闵行区万兆家园南区小区的维修基金收支以及公共收益收支的明细账目提供给原告曹某进行查阅;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5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