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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诉前任业委会主任要求返还财务账册等物品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公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某、被告陈爱某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某业主委员会诉称:两被告系上届业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现新一届业委会已于2013年9月备案成立,两被告亦已不再继任之前职务,但两被告却未将原业委会帐册及工作资料等与新一届业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新一届业委会无法开展工作及办理相关事务。就此,原告现诉请要求两被告将原业委会之业主财务帐册、银行开户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公告、业委会决议及业委会公告移交予原告。律师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9月新一届业委会备案证,以证明新一届业委会已经成立。2、街道房管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以证明上一届业委会人员未将业委会资料移交予新一届业委会。3、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附2005年10月业委会备案证),以证明两被告系上一届业委会主任及副主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寓位于上海市半淞园路585弄,上一届业委会于2005年10月18日成立,被告李某及被告陈某分别担任上一届业委会主任及副主任。2013年9月16日,新一届业委会备案登记成立,两被告不再继任原业委会职务,但两被告始终未将业委会工作资料等移交予新一届业委会,就此,原告现诉请要求两被告将原业委会之业主财务帐册、银行开户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公告、业委会决议及业委会公告移交予原告。律师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业委会备案证、街道房管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某公寓上一届业委会已经到期,而新一届业委会已于2013年9月备案成立,为便于开展业委会工作,上一届业委会人员理应将业委会工作资料等移交予新一届业委会人员。鉴于两被告系上一届业委会备案证中所登记之负责人,两被告对上述资料负有移交义务,加之两被告在收讫起诉材料后对未予移交资料一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抗辩,鉴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移交上述资料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黄浦区某公寓之业主财务帐册、银行开户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公告、业委会决议及业委会公告移交予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公寓业主委员会。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陈某共同负担,退还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某公寓业主委员会40元。(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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